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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广告:自然人性质博主,不能作为发布主体

2007年10月19日   人民网-《市场报》  

  一个被称为“可能是中国最赚钱的博客计划”正式运行:从10月起,作为中国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新浪网,计划在其博客页面推出广告服务,所获取的利润和博主五五分成。

  告别“白热闹与穷开心”,博客这个最热门的网络产品,也终于要进入商业化时代。营运商赚个盆满钵满,博主也能分杯羹,这样的双赢计划似乎非常圆满。

  “未必!博客广告还得跨过几道法律门槛,否则托管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惹上麻烦。”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就像几乎所有的新生事物都要面临法律层面上的考验一样,博客广告也不例外。

  刘德良认为,根据《广告法》,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没有资格成为广告发布商,而只能以企业形式存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这就表明,基本上都是属于自然人性质的博主,不能作为广告发布主体存在。

  “问题是,博主的页面上能否有出现广告的权利?以新浪为例,它本身肯定是有发布广告资质的,但即使博客托管商具备经营许可证,是否就意味着旗下的博主不必再专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呢?这就很难说了,法律责任的界定会相当复杂,并不能一概而定。”刘德良认为,由于博客还是个新事物,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博客能否做广告作出界定,因此在这一点上,一切还处于混沌状态。

  北京市元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认为,不管是怎样的分成比例,博客托管商有必要在通过做一些前期调查和协商达成双方一致后,拟定一份与众博主的协议书,对博客所有权问题和博客广告费用分成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给博客商业化道路清除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王晓雁)

    《市场报》 (2007-10-19 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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