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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母亲因年迈体衰 欲卖掉房与女儿同住———
王女士的母亲1996年在石景山苹果园地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规定缴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8000余元。
现在,王女士的母亲因年迈体衰,计划把原有住房卖掉,去女儿家居住。请问王女士母亲原房产名下的公共维修基金余款是否可以提出带走?抑或由新房主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是否有相关政策做依据?
马上就答
市建委有关人士称,商品房转卖后,个人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是不能提取出来的。卖房人可以与买房人协商,让买房人多支付一些房款,作为对原房主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的补偿。但这是一种民事行为,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国家没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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