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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本报10月31日讯(记者闫锐)旨在充分、科学、合理利用地热资源的《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将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即根据地热资源规划和查明的地热资源储量,确定年度开采限额,矿权人必须按照核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进行开采。
我省是华北地区地热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地热储藏量在全国仅次于西藏和云南。然而,随着近年来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升温,一些地方出现了不经科学勘查而任意开发利用,严重浪费地热资源及污染水、土环境的现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有效规范地热资源勘查和开采行为,改变粗放利用地热资源的方式,减少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开采时,应采用先进设备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避免地热资源的浪费。回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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