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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旧房放过骨灰,谁担责?
不久前,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风水”问题引发的房产交易纠纷案。
2006年5月,王女士经厦门市房博士房地产代理公司介绍,买下厦门市石壁街36号的一套二手房。房子比较旧,中介公司介绍说该房建于1963年,曾于1993年翻建,两年后将被拆迁。王女士于5月21日签下了认购居间合同,支付了部分定金,并约定了其他履行事项。
然而,5月22日,王女士从邻居那里了解到,2006年初,这套房子的前一任房东过世后,其家人曾将死者的牌位、骨灰、遗物等移入房内,还在里面为他做过法事,持续了100天。王女士认为这房子“不吉利”,拒绝履行其他手续,定金自然也被扣下。几经协商,王女士终于退了房,可她依然愤愤不平,认为中介故意隐瞒房内做过法事的事实,拒绝付费给中介。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法庭上,房博士房产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陈先生辩称,他们事先并不知道房内做过法事等情况,中介公司不可能了解有关房产的所有细节,只须保证房子的产权没有纠纷就行了。
最后,思明区法院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由于王女士无法证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且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交易成功,居间行为已完成,王女士依约应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
出租屋火灾烧死人,谁理赔?
这种因房屋“风水”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并不是孤例。2004年,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法院也曾审理过一宗因出租屋发生火灾,5人烧死屋中,使得出租屋成“凶宅”的纠纷案件。
该案中,业主起诉承租人,认为因为承租人的疏忽导致了一场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应赔偿楼房毁损的直接损失。另外,由于房子失火烧死过人,以后不好出租了,所以承租人还应该赔偿无形损失。最后,法院判决承租人向业主赔偿楼房毁损直接损失13.5万元,同时承担失火对房屋造成的间接损失12万元。
此案的审判长张曙生说,业主虽未能直接举证证明发生在楼房内的死人事件导致楼房贬值,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张曙生说,这属于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适用于民法所规定的“公序良俗”法律原则。为此,法院参考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法律应该尊重“良俗”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林涛律师说,忌住“凶宅”是我国的民间传统,不能简单说这就是属于迷信的范畴,这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这种风俗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习惯中,法律不应排斥这种民俗习惯,否则有违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对死亡和尸体怀有恐惧心理,是人的本能。躲避恐惧,是每个人的权利。住宅内曾有人非正常死亡,会令新房东产生不愉快的联想甚至恐惧的心理。所以,作为商品,房屋的交换价值因此而贬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类纠纷如何裁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可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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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诚信披露房屋历史
实际生活中,每间房子内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生老病死。但在我国传统的观念里,人们一直对非正常死亡事件比较有恐惧感。因此,遇到类似的情况,在出售前应该有个规范。
从卖房人的角度分析,隐瞒这类不幸事件对于把房子卖个好价钱至关重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卖房人必须披露这类情况,并且不幸事件也不会对房屋的质量和使用价值造成任何影响,所以,以商业行为中的自私或理性假设为前提,大多数卖房人会选择不主动披露不幸事件。
但是,从法律的人文关怀的本质以及一些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选择隐瞒信息,肯定会遭遇购买方的谴责甚至导致纠纷,法律也会适当介入。所以,建议卖房者在出售前,要诚信披露房屋的历史。
买方:购买前要探听清楚
从买房人的角度分析,为了避免麻烦,在购买二手房时,要尽量多方探听或要求卖房人披露出售房屋中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卖房人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的严重情况。如果买房人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卖房人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酌减价金。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卖房人认真考虑隐瞒不幸事件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郑金雄 戴建平 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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