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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贤明 何晓慧)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漳平市东方毛纺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政府行政上诉案中,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引入行政协调机制,找准利益平衡点,当好矛盾纠纷化解器,较好地兼顾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终促使上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还使得以本案上诉人为被执行人的另一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达到了审理一起案件、解决两起纷争、实现三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2005年11月,福建省漳平市政府以漳平市东方毛纺有限公司提前终止经营为由,作出收回东方公司原生产车间、生活区及综合楼9.172公顷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行政行为作出后,东方公司认为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机关应当为龙岩市政府,漳平市政府作出该决定属越权,并以此为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岩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龙岩中院一审维持了讼争行政行为。东方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2006年8月向福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案件合法性审查容易,作出判决也不难,但判决后却难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同时发现,当事人虽然存在诸多争议,但案件还有协调的可能。
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约谈后,法官了解到:东方公司因厂房建设拖欠福建华安公司工程款163万余元,此案目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东方公司的厂房已被法院查封。承办法官意识到,如果能将该执行案纳入行政诉讼案协调范围,可以大大缩小诉争双方在赔偿款上的差距,同时也有利于纠纷得到最终地解决。
在龙岩中院的配合下,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将东方公司、漳平市政府、华安公司两案三方当事人请到福州协商。法官还两次到漳平召开现场协调会,为三方利益最大化找到了平衡点。在法官的努力下,华安公司与东方公司实现了执行和解。在此基础上,东方公司与漳平市政府也达成和解协议,由漳平市政府给付东方公司赔偿款。东方公司撤回上诉,案件最终案结事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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