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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 被判无效

2007年03月26日   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3月26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转让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交易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1996年12月,福建福清市镜洋镇村民王某向当地村委会支付5万元差价款后,在镇上新村安置区取得一块安置地。2001年5月,王某与黄某签订房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块房地转让给黄某。2001年7月,福清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颁发民宅建筑许可证,准予王某在该块土地上建造5层房屋,但王某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2003年8月,王某病逝。2006年8月,黄某在该地块上建造地基时,与王某的子女发生纠纷,王某的子女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诉争地块享有使用权。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地块位于市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得有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王某将未登记取得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某,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王某与黄某签订的房地转让协议无效,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

    法院指出,王某的子女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王某的财产,对诉争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立即停止在该土地上的建筑施工行为,返还土地给王某的子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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