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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房屋设计未尽通知义务 买受人可退房

2007年03月28日   潇湘晨报   秦希燕


    秦律师:

  去年六月中旬,我购买了一套房屋,约定本月15日交房,但交房时我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的约定不符,户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之前,开发商从未就设计变更之事告知我。我对改变后的户型很不满意,但开发商认为他们的设计变更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告知虽然不对,但不能以此为由提出退房。我可以此为由提出退房要求吗?

刘女士

  刘女士: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在房屋设计变更后,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开发商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房屋买受人有权利要求退房。虽然开发商的设计变更经过了相关部门批准,但这只能说明其设计变更是合法的,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你应尽的法定的告知义务,所以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你因退房而遭受的损失,还可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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